(2013)磐民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沙明义与杨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明义,杨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7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沙明义,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彩霞,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沙明义与被执行人杨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明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