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刘向贤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黎明,刘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刘黎明,男,生于1995年10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刘向贤,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赔偿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1000元后,对下余债务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执初字第00161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