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司桂娟与田双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桂娟,田双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司桂娟,无职业。被执行人田双孚。申请执行人司桂娟与被执行人田双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桂娟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其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腾房去向。因申请执行人司桂娟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执字第2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