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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诉邓俊、冯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邓俊,冯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俊,男,生于1985年2月1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冯维,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诉被告邓俊、冯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先德强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