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炳国、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韦炳国,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炳国。被执行人朱珠。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炳国、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