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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炳国、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韦炳国,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炳国。被执行人朱珠。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炳国、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陶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