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华民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尊营诉刘东远、张广冬、汪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营,刘东远,张广冬,汪明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刘尊营。被告刘东远。被告张广冬。被告汪明闯。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尊营诉被告刘东远、张广冬、汪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刘尊营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刘尊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