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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顺兴与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照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保兴,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兴。委托代理人王春秀。委托代理人王胜男。上诉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地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保兴,被上诉人王顺兴委托代理人王春秀、王胜男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伟烈审 判 员  王双振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琳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