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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28)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运元,郝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信运元,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郝增玉,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运元与被执行人郝增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信运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