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28)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运元,郝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信运元,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郝增玉,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运元与被执行人郝增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信运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