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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戴×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16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羁押,2013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戴×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劳改局民警,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正斯特餐厅等地,以有能力帮助劳改释放人员办理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3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聂×人民币10000元。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戴×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聂×的那起事实中其没有冒充警察,也没有拿到钱;起诉书指控其骗取王×3000元的事实,其也没有拿王×的钱。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戴×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劳改局民警,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正斯特餐厅等地,以有能力帮助劳改释放人员办理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3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聂×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份其在丰台区崔村开黑摩的时认识了”老杨”。”老杨”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五处的,能帮助办理上户口的事。后其在丰台区崔村正斯特饭店经”老杨”介绍认识了戴×,”老杨”介绍戴×是主管办理释放人员户口的,戴×也说他是劳改局专门办理这事的,后”老杨”多次跟其借钱,其先后共给了”老杨”一万余元人民币并多次请”老杨”和戴×吃饭、去歌厅,共花费五六千元,”老杨”只还了500元。2010年7月”老杨”约其到崔村正斯特餐厅,戴×拿来了一个户口本,没等其看清就被”老杨”拿走,”老杨”说办这件事花了四五千元钱,让其补上,后其在正斯特餐厅门口给了”老杨”4000元,当时戴×也在场。后来就找不到”老杨”了。经其辨认指出戴×就是其陈述中所提及的戴×。2、被害人聂×陈述证实:2011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朋友李×托人办理户口,给了李×15000元钱用于办理户口,后办理户口的人失去音讯。3、证人李×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其在丰台4**路公交车二七厂车站附近打黑车时认识了”老钱”。”老钱”认识一个姓杨的能办理户口。后其在长辛店正斯特饭店内与”老钱”、姓杨的男子一起吃饭,姓杨的男子介绍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五处的,能帮其办理户口,因办理户口其先后给了”老杨”32000元人民币。2011年2月,一个朋友托其帮助办理户口,其找到”老杨”,并通过”老杨”介绍认识了姓戴的男子,”老杨”介绍该男子与他是一个单位的。其将一万元钱给了姓戴的男子,”老杨”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就联系不到”老杨”了。经其辨认指出戴×就是姓戴的男子。4、证人钱×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7月份左右其在丰台区崔村认识了一个姓杨的男子,该男子说他能帮忙办户口。后来认识了老李,老李服刑回来后没上户口,其跟老李说姓杨的男子能办理户口。2010年12月其与姓杨男子、老李、老李的爱人在丰台区崔村正斯特饭店吃饭,老李与姓杨的男子吃饭时谈了办户口的事,后老李经其手先后给了姓杨的男子28000元。老李还找过姓杨男子帮忙给别人办理户口,那次在场的有姓杨男子、姓戴的、老李、老李的爱人,”老杨”介绍姓戴的男子是他的同事,老李给了姓杨的男子一万元钱,姓杨的男子将钱给了姓戴的,姓杨的男子打了一万元的欠条。后来就找不到姓杨的男子了。经其辨认指出戴×就是姓戴的男子。5、证人贾×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听爱人李×说认识了一个北京市公安局五处的人能帮助恢复户口,”小钱”也说这个人帮助过一个姓王的人解决过户口。其与李×、”小钱”在丰台区长辛店正斯特饭店旁的一个涮肉馆与办户口的人见了面,吃饭时知道该人叫杨×,并把一万元钱给了杨×,杨×打了一张欠条。后其与李×、”小钱”、杨×和杨×带来的姓戴的男子在丰台区二七南厂附近吃饭,其带了一万元钱,”小钱”将一万元交给杨×,杨×又给了姓戴的男子,姓戴的男子将钱收了起来。后来在丰台区六里桥又给了杨×一万元钱,后来的情况不清楚。6、呈请延期注销城市户口批示表、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王×曾被劳动教养并被注销城市户口的情况。7、丰台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扣押在案的杨×交付王×的编号为08300433姓名为王永年的户口簿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户口专用章样本证实:该所内户口内芯所属号段中没有”08300433”编号,从未办理过名为”王永年”的入户户口,辖区中也没有”黄辛庄588号”地址。且公章从未丢失或外借。9、收条两份证实: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内容为”今收到李×现金壹万元整”的收据一份;收款人为杨×,日期为2011年4月21日,内容为”今收到李×办事用现金总共贰万捌仟元整”的收据一份。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戴×基本身份情况。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的到案情况。12、被告人戴×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杨×,2010年6月,杨×带其到丰台区长辛店正斯特餐厅和一个摩的司机等四人吃饭,期间杨×跟他人介绍其是北京劳改局的领导,专门解决户口的,其随声附和也说自己在劳改局工作,是解决户口的。开摩的的司机姓王,后来老王又请其与杨×吃饭、唱歌花费了五六千元。2010年9月杨×经常雇一辆黑色捷达车出外办事,杨×对姓钱的司机说能够办理户口,并将其介绍给姓钱的司机称是劳改局的,已经给王×办成了户口的事,其默认。后姓钱的司机将姓李的男子介绍给杨×,让杨×帮助办理上户口的事,具体杨×要了多少钱不清楚。2011年2月中旬,姓钱的男子开车到长辛店二七南厂西门附近的一个饭馆,杨×向他人介绍其是劳改局的小戴,并说办户口需要找人疏通关系,让对方拿一万元钱,姓李的男子的妻子拿出一万元交给杨×,杨×将钱放在其面前,然后给对方写了收条。吃完饭后其将一万元拿走,到了车上杨×将钱要走。其辨认出杨×。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无视国法,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悖,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户口簿一本予以存档。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晓宇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