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与钱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钱华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龙原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采取邮寄、委托和公告给被告进行了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华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建设单县上东名府小区7号楼、9号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对7号楼建到三层时,便离开工地,不再进行施工。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一直未提供建筑资质证明,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并予解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钱华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原告(甲方)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单县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钱华龙)签订了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了一、工程概况,二、工程内容,三、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及要求,四、施工工期,五、工程验收,六、工程价款,七、工程保证金,八、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九、资料提供,十、竣工结算,十一、施工要求,十二、甲控材,十三、乙方项目要求,十四、水电费,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保修金,十七、其他,十八、争议纠纷解决,十九、合同生效时间。原告(甲方)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没有加盖(乙方)单县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仅在乙方法人代表处书写了“钱华龙”字样。同日,原告(甲方)与乙方单县宏泰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了7#(9#待定)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别约定了一、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二、关于停工的约定。原告(甲方)加盖了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钱华龙在乙方位置上有签字,但没有加盖单县宏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称被告钱华龙对合同约定的7号楼进行了三层施工,未提供相应证据。诉讼中,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具备建筑资质的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该案合同中作为乙方的被告钱华龙,在没有出具建筑资质证明,亦没有提供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与作为甲方的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及补充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对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钱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华龙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绪清审 判 员 王继来代理审判员 许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景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