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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日环,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日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2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5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24日举行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7日,被告出现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发现患有慢性尿毒症后期。因被告故意隐瞒病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具状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600元。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均系残疾人,经人认识后,有共同语言,感情一直很好,后因被告经医院诊断为尿毒症,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在被告治疗期间,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并且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5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7日,被告因呼吸困难住院,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013年7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按其诉讼请求予以判决。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出院记录、住院病案、残疾人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以被告隐瞒病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基于对自身和家庭的考虑作出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合情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未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代理审判员  于晓斌代理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