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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海林诉蔡伟娃、陈锐、陈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林,蔡伟娃,陈锐,陈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胡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萌,四川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伟娃,男,汉族。被告陈锐,男,汉族。被告陈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林诉被告蔡伟娃、陈锐、陈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林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林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