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海林诉蔡伟娃、陈锐、陈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林,蔡伟娃,陈锐,陈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胡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萌,四川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伟娃,男,汉族。被告陈锐,男,汉族。被告陈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林诉被告蔡伟娃、陈锐、陈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林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林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