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04号申请人冯天佑要求宣告冯文珍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04号申请人冯天佑,男,200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冯木仔,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冯天佑的爷爷。申请人冯天佑诉称,被申请人冯文珍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父亲去世后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从此再没有回家。经多次寻找,仍然没有冯文珍下落的任何消息,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2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冯文珍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冯文珍,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三亩田村*组。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冯天佑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冯友胜去世后,被申请人冯文珍于2011年7月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2年之久。被申请人冯文珍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文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文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文珍外出已满2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冯文珍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4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冯文珍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文珍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冯天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