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秀娟等三人申请执行吴秀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娟,柏延久,柏某某,吴秀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女,49岁。申请执行人柏延久,男,84岁。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刘秀娟,女,49岁。被执行人吴秀苓,女,3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刘秀娟等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秀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代理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