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沈艳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沈艳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