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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与张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张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状上被告错误和应起诉的被告基本情况不清楚,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装饰家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