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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闫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413号原告余建平,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成龙祥,男。委托代理人李佳,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警长。第三人闫均,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秋蕙,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原告余建平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闫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建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建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李平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