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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商初字第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苗立超,吴兆荣,赵巧云,顾高伟,钱兆亚,徐佃琼,祁曲阳,倪庆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苗立超,吴兆荣,赵巧云,顾高伟,钱兆亚,徐佃琼,祁曲阳,倪庆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398-2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被告苗立超。被告吴兆荣。被告赵巧云。被告顾高伟。被告钱兆亚。被告徐佃琼。被告祁曲阳。被告倪庆文。被告钱兆亚、祁曲阳、倪庆文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苗立超、吴兆荣、赵巧云、顾高伟、钱兆亚、徐佃琼、祁曲阳、倪庆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2元减半收取32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