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王某某、姜某某与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某某县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王某某、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4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赔偿马某某房屋修复费用313326元、赔偿王某某房屋修复费用253591元、赔偿姜某某房屋修复费用25710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40元,鉴定费78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54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5日付来案款925598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