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包军浩与何秀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军浩,何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包军浩。被执行人何秀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军浩与被执行人何秀妹[(2013)甬北商初字第3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秀妹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且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9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