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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56号,申请人李林与被执行人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被执行人陈小云,女。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陈小云偿还原告李林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小云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小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云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李林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陈小云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林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盘承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