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柏玉明与肖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玉明,肖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柏玉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肖随林,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柏玉明诉被告肖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玉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柏玉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