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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龙某,农民,女,住柳城县。被告:吴某,农民,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没有违法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旭攀人民���审员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燕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