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龙某,农民,女,住柳城县。被告:吴某,农民,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没有违法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旭攀人民���审员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燕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