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抗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与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指令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于立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78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信晓,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亮。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因与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陈 佳审 判 员 : 左 红代理审判员 : 邱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