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志芬、来春花、刘子华、户国良与山东联丰肥料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芬,来春花,刘子华,户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芬。申请执行人来春花。申请执行人刘子华。申请执行人户国良。执行人 山东联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青高速潍坊段10号路口东代楼工业园。负责人:李志会。本院在执行李志芬、来春花、刘子华、户国良与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肥料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肥料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1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子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