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6)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秀娟,李华胜,初朋玉,梁晓华,周雷,张玉玺,初朋英,唐日勇,鲁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282-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秀娟。被执行人:李华胜。被执行人:初朋玉。被执行人:梁晓华。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张玉玺。被执行人:初朋英。被执行人:唐日勇。被执行人:鲁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日勇0303370682016824957、0303370682016824981、0303370682016825007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