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执恢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玉文、任赵录、刘明让、蔺海强、闫权让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玉文,刘明让,蔺海强,闫权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赵玉林,陈仓区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蔺玉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蔺玉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刘明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蔺海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碚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闫权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玉文、任赵录、刘明让、蔺海强、闫权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蔺海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40924.14元,蔺海强等人于2013年11月12日归还40924.14元,现经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