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秦xx,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xxx村x组。被执行人秦xx,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城关镇xx村x组,农民,现住蒲城县xx路西段。被执行人武xx,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铜川市xx区陕x建xx关家属院xx号。现住蒲城县xxxx养老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秦xx、武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秦xx于2013年11月21日将房款1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执行费2300元履行完毕;责令武xx于2013年11月21日将房款168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执行费2430元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xx存款160170元(利息算至2013年11月24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那个人武xx存款178516元(利息算至2013年11月24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