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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孟庆乐与倪敬然、王永、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乐,倪敬然,王永,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孟庆乐,男,1981年12月5日生。被告倪敬然��女,1962年11月2日生。被告王永,男,1987年4月26日生。被告魏杰,男,1976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乐诉被告倪敬然、王永、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庆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