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孟庆乐与倪敬然、王永、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乐,倪敬然,王永,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孟庆乐,男,1981年12月5日生。被告倪敬然��女,1962年11月2日生。被告王永,男,1987年4月26日生。被告魏杰,男,1976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乐诉被告倪敬然、王永、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庆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