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碑执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张满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323号申请执行人:张满,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保安(张满之父),男,193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医院退休医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60号6号楼406号。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屈静,陕西省148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经纬,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满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满1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