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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月玲与贾粉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玲,贾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陈月玲,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生于1964年3月20日,汉族,农民,系陈月玲丈夫。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贾粉梅,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01号陈月玲与贾粉梅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粉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合水县城关农村信用社存款予以划拨。申请人陈月玲已领取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海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