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与徐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龙,徐火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孔祥龙,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火林,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孔祥龙与被告徐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金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龙委托代理人檀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火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龙诉称:2012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木材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54250元,被告出具欠据给原告,后经原告索款,被告仅支付人民币30000元,尚欠余款24250元未付,故诉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4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二、欠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4250元的事实。被告徐火林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在东至县青山乡叶桥村经营木材加工厂。2012年6月,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木材,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购木材货款人民币54250元,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今欠青山孔祥龙树款伍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之后,被告仅偿还30000元,尚欠2425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木材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欠原告木材货款2425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以欠据上的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可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确有过错,原告诉求被告还款应予支持。但欠据上未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诉求利息只能从原告自诉讼之日开始计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火林欠原告孔祥龙货款2425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日至本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徐火林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