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终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浦江汇祥工贸有限公司与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浦江汇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汇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邦云。委托代理人周磊。上诉人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向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上诉人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