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朱龙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永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龙,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家住湖南省汨罗市白水镇。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永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朱龙故意杀人一案,由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永检刑诉(2013)第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雅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龙三年前和王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于去年6、7月份来陕西和王某某在咸阳见面,后两人相处了2个多月,接着两人又从咸阳坐车到朱龙的湖南老家呆了四个多月,王某某因为朱龙惰性,不让其和异性朋友包括王某某的堂兄、堂弟交往,后提出和朱龙分手,朱龙不同意,并于今年的正月来永寿王某某的家中,对其父母提出要和王某某谈恋爱,王某某的父母以女儿年龄小为由断然拒绝了朱龙,朱龙以王某某和其谈恋爱花钱为由找村干部王某乙给其主持公道,让王某某的家人给他退钱或者让王某某和其继续谈恋爱,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再三劝说了朱龙,其在离开永寿前他说让王某某的家人不会好过的话,王某某家人不同意朱龙和女儿谈恋爱更加激怒了朱龙,使他感觉和王某某恋爱无望,便产生来陕杀死王某某家人的念头,于2013年7月11日在湖南火车站地摊购买长约40公分的砍刀和瞬间放电800千伏的电击棍,并从家中自带农药等作案工具,乘车来陕西准备前往永寿仪井镇杀人后用自带的农药自杀。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有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我只是为了吓唬王某某,买刀和电警棍也是为了吓唬她,没有要杀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龙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2012年6、7月份,朱龙从湖南来陕西咸阳找王某某,在此期间俩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后俩人回到朱龙的老家。2012年11月份,王某某因伯父去世回陕后俩人失去联系。2013年正月,朱龙来到王某某家,对王某某父母提出要和王某某谈恋爱,遭到拒绝后,朱龙回到湖南老家。2013年5月,朱龙在网上扬言要购买枪支,杀害王某某的家人,被湖南省公安厅网技总队发现,并被处以行政警告。2013年7月8日,湖南省汨罗市白水镇派出所接朱龙父亲的报案,称朱龙近期在购买刀和枪,扬言要去陕西报复王某某,其父打电话问其去向,朱龙讲正在去西安的路上。汨罗市网安大队随即将这一情况予以反馈。2013年7月10日,朱龙在湖南长沙汽车南站购买一长约40公分的砍刀和瞬间放电800千伏的电击棍,并从家中自带农药,乘车来陕西准备前往永寿仪井镇杀人后用自带的农药自杀,于2013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永寿县公安局民警在咸阳抓获。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去年6、7月的一天,我从家乡湖南坐火车到咸阳来找王某某,2个多月后,我和王某某回到湖南老家,在我们那呆了大概有4个月,她以家中老伯去世离开湖南,一人回到陕西。我在她离开我家后,一直在找她,今年正月元宵节前后,我从湖南坐车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仪井镇王某某的家里,祈求她父母让我们俩谈恋爱,并找了村上的村长给她父母说话,都遭到拒绝。回到老家,我一直想不开,就给王某某家人发威胁的话。在今年5月份我突然有想杀死王某某家人的想法,并在网上和短信的方式,告诉她的朋友,我要杀王某某的家人。后就在网上购买枪支,没有买到。我于7月10日离家,在长沙长途汽车站南站地摊上花120元购买了一把长约40公分的刀。一个电击棍,购买时老板还给我实验过电击棍,打开开关,棍子头部有放电的火花和蓝光,声音很大,足够将人击晕。我从老家带了瓶农药,准备杀人后自杀。二、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三年前和朱龙在网上认识,今年的7月份朱龙来咸阳找我,我们同居,后我就回永寿了。今年正月初十,朱龙找到我家对我父母说要和我谈恋爱,父母以我年龄小为由坚决不同意,朱龙回去后就说要杀了我全家,并给我的手机发信息告诉我,他要来永寿杀我家人,因为我让他不好过,我把他发的短信转发给了我父亲,我表姐胥某给我说朱龙会买枪和子弹来我家杀我全家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王某某之父)证言称:去年11月份我堂哥去世时,我女儿王某某回家告知我他去过朱龙家,我当时很反对他们来往。今年正月十五时,朱龙发信息说要来我家,我不同意,一两天后,朱龙到我家要求我们答应他和我女儿谈恋爱,我们不同意,他就跪着拉不起,二十多分钟后才走。他走了1个多月后,发信息给我妻子和女儿,我们没有回过,他打电话我们也没有接过,朱龙就发信息给我女儿,称要杀我们全家。今年6月份时,他给我妻子发信息称他准备的枪、刀和炸药要来我们家杀我全家。7月初的一天,湖南一自称是派出所所长的人发信息给我:“朱龙已经在来的路上,让我们注意安全”。2、证人胥某乙(王某某之母)证言,与王某甲证言一致。3、证人王某乙(永寿县仪井镇王家咀村村长)证言称:朱龙在今年正月初十前后找过我,因为我是村干部,他找我要我帮忙给王某某家人说要不继续谈恋爱,要不把花他的钱给他。我找到王某某父母,了解情况后,再三劝解朱龙回家,他当时说:王某某家人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他们好过。后来我听王某某父母说朱龙打电话威胁说在网上购买枪支要来永寿杀他全家的话。4、证人王某丙证言称:朱龙是我两年前认识的网友,今年刚过完年,朱龙在QQ上给我发信息,有些威胁的话语。5、证人胥某某(王某某表姐)证言称:朱龙在网上给我发一些威胁性信息,说他要报复王某某,要买刀枪来永寿杀死她全家,然后自杀,让王某某痛苦一生。6、证人陈某某(系朱龙母亲)证言称:朱龙从王某某家回来后情绪一直低落,说要去杀死王某某及其父母,我一直劝说无效。13年5月中旬,公安机关找到我们调查朱龙在网上买枪扬言要报复王某某家人的事,我将此事告知我丈夫,我们共同劝说。7月5日朱龙离家,9日听说朱龙要到陕西杀王某某的家人,我告知丈夫去通知派出所黄所长,2013年7月12日,永寿县公安局将朱龙抓获。7、证人朱某某(朱龙父亲)证言,与证人陈某某证言一致。四、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受害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其出生于1996年1月6日,系未成年人。2、汨罗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证明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于2013年5月因威胁王某某及家人,于2013年5月2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处以行政警告。3、被告人朱龙手机记事本内容及短信照片、王某某母亲胥某乙收到短信内容照片,证明朱龙曾给王某某及其家人发过威胁短信。4、案件照片及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从朱龙身上扣押刀一把,ASE牌,长约40公分,刀外侧有黑色皮套刀子;同品牌1101型黑色警用电子防暴器一个;装于东鹏特效饮料瓶内农药一瓶等。5、通知一份,岳阳市公安局网技支队对汨罗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的通知,内容为关于朱龙用QQ号码在网上购买枪支,扬言要去西安杀一个叫“王某某“的全家的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龙因恋爱受挫,主观上遂产生杀人故意,在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警告后,仍不思悔改,在购买了作案工具后,从湖南乘车来到了咸阳,准备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并没有想杀人的辩护意见,因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符,且与其他证据也不相符,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属犯罪预备,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故可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周西海审判员 张阿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