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16号原告黄某,男,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身份证号码×××8812。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秋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