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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康鹏与左浩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康鹏,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18号申请执行人马康鹏。被执行人左浩。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康鹏与被执行人左浩合伙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浩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J区有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左浩所拥有的在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J区7号楼房屋产权证号:1025098020-1-7-20102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人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