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盛世玉与董超超、董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玉,董超超,董自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盛世玉,居民。被告董超超,居民。被告董自彬,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世玉与被告董超超、董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世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超超、董自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世玉撤回对被告董超超、董自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世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