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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刘绍顺与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顺,刘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刘绍顺被告刘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顺诉被告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绍顺撤回对被告刘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4元,由原告刘绍顺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苏瑞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