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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宾州与被告高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宾州,高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苏宾州。被告高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府街北侧。负责人田荣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宾州诉被告高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方同意付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宾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宾州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