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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功全与被上诉人黄进祖、原审被告梁庆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功全(反诉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祖(反诉原告),男,1956年8月29日生。原审被告梁庆祝,男。(原审时已批准陈功全对其撤诉)上诉人陈功全因与被上诉人黄进祖,原审被告梁庆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功全委托代理人程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进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撤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杜亚平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