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功全与被上诉人黄进祖、原审被告梁庆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功全(反诉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祖(反诉原告),男,1956年8月29日生。原审被告梁庆祝,男。(原审时已批准陈功全对其撤诉)上诉人陈功全因与被上诉人黄进祖,原审被告梁庆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功全委托代理人程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进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撤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杜亚平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