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侠忠、张秀英与李长均、李晓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侠忠,张秀英,李长均,李晓龙,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魏侠忠,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韦小亮。被执行人李长均,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玲,女,1989年9月12日生,居住地同上。上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董万均,农民。魏侠忠、张秀英与李长均、李晓龙、张玲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确认李长均、李晓龙、张玲赔偿魏侠忠、张秀英30017元。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长均、李晓龙、张玲与申请执行人魏侠忠、张秀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按原判决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