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97号原告田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