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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浩与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16号原告黄浩,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与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浩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浩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浩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秋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