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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章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