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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庆欣等人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欣,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欣,男,生于1964年10月16日,汉族,北方动力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渭阳路773—45号。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庆欣等人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O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陈庆欣经济损失749.5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由被告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庆欣经济损失749.5O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