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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玉堂与赵炳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堂,赵炳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贾玉堂。被告赵炳儒。监护人赵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堂与被告赵炳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堂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玉堂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