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申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玉昌、宋玉兰、刘志、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刘玉昌,宋玉兰,刘志,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申字第1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邱家村。法定代表人:姜化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昌(刘景贵之父),男,1945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岚,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兰(刘景贵之母),女,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刘景贵之子),男,1998年5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科贸商城B区618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088号。再审申请人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物流)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昌、宋玉兰、刘志、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莱公司)、原审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奇物流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亚奇物流与德莱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德莱公司向亚奇物流交付运输工作成果,亚奇物流对这一成果支付对价,德莱公司自行对运输过程负责。双方合同中虽有亚奇物流对德莱公司发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指挥的约定,但亚奇物流不向德莱公司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德莱公司对亚奇物流不具有依附性和隶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管理人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亚奇物流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刘玉昌辩称:从亚奇物流与德莱公司签订的协议来看,德莱公司是亚奇物流的加盟商,双方虽签订运输合同,实质是业务委托关系,且在这一业务委托关系中,亚奇物流还要收取德莱公司考核管理费用。因此,一汽物流、亚奇物流、德莱公司之间系业务委托关系,在本案中各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德莱公司辩称:本案应进行再审。本案不是共同侵权关系,我公司与张继、谢苍柏、初红伟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也不是双方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张继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其与我公司不存在依附关系,领的不是报酬,而是运费,我们是承揽合同关系。本院认为:靖宇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163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张继系德莱公司雇佣人员。张继驾驶涉案运输商品车辆肇事,致刘景贵伤残构成侵权,张继是在完成雇主交付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德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亚奇物流将从一汽物流承包来的运输业务又转包给德莱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亚奇物流有权对德莱公司的运输进行统一管理、监控和指挥。故亚奇物流应对整个运输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原审判决亚奇物流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