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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家中与亲戚饮酒后驾驶“渝F8P5**”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云阳县关坪路银海市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血液提取笔录、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刑保证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