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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恢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延清与闫增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清,闫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清,男,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闫增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延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21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延清与被执行人闫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闫增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