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桂美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杨青,局长。被执行人王桂美,女,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桂美行政处罚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胶行审字第2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行审字第2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管德志审判员 刘大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法直程 来源: